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亞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德
被 告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500元,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