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周紫妍
周家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建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