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富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