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
林仁修律師
被 告 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睫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