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白石森活休閒農場即黃明瑩
劉憶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被 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憶臻新臺幣(下同)367萬7,800元,暨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日(追加日)即114年9月23日之前1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9萬8,4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5萬7,586元(49292+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5萬6,042元(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