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白石森活休閒農場即黃明瑩、劉憶臻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萬4,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