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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旭研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