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陳裕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瑋哲即雄宇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萬8,0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