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張秀文
楊世裕
楊思薇
楊思瑩
楊世暘
楊思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統等9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聲請調解,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原告於同年月30日收到該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於10日內即114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視為其於聲請調解時即提起訴訟。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億7,560萬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萬1,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