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洪護泇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張睿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