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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美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槐秋  
被      告  睿得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4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8,784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9日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萬118元(計算式:本金68萬8,784元+利息3萬1,334元=72萬118元,利息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單位: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68萬8,784元
113年2月1日
113年12月29日
(333/366)
5%
3萬1,334.03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3萬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