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張之雯
李玟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