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嗣變更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