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