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植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劉珮如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沭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