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楊樹明即双胞實業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2,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