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楊丹心
王深民
陳思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李宗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萬1616元(計算式:3,619,280+4,005,936+446,400=8,071,6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