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三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