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大安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芬
訴訟代理人 黎禮欽
被 告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齡
被 告 李英慈
張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其中自附表一「到期日」欄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22日止之利息部分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自起訴後即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22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一: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