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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楊陳玉葉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泳澔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項但書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30至132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36至146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