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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所揭「愛沐公司尚欠本金1,449,283元及利息、違約金」及附表所載本金金額等旨,堪認顯係「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誤寫,揆諸前揭規定,爰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