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金寶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籍靜宜
訴訟代理人 葉佳福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朱書薇
朱時駿
朱書韻
朱書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羽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列原告訴訟代理人鍾凱勛律師,應予更正如上開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