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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優泉小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源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十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88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3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