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施懷
被 告 啾咪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芊稚
廖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萬53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最終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9萬92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本院卷第150頁)。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啾咪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啾咪公司)、林芊稚、廖怡婷(下若單獨稱之,則各逕稱姓名,3人合稱被告)均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啾咪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18日邀同林芊稚、廖怡婷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5月20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依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百分之4.94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如有一期未依約給付,即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啾咪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4年2月20日,即未再依約繳款,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啾咪公司積欠伊64萬53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嗣經伊聲請強制執行後獲部分受償後,啾咪公司尚積欠伊本金59萬927元,及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林芊稚、廖怡婷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啾咪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於之前言詞辯論期間到場陳述略以:原告已對伊等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獲部分受償,理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啾咪公司於111年5月18日邀同林芊稚、廖怡婷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2筆合計2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5月20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依其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百分之4.94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乙次。如有一期未依約給付,即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啾咪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4年2月20日,即未再依約繳款,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尚有64萬53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嗣原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確定支付命令,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聲請對被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南投地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4571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終結後,原告已獲受償上開借款自114年2月21日起至同年7月30日止之利息,以及本金5萬4452元,故啾咪公司尚積欠上開借款債務本金59萬927元,及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最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為證(本院卷第24至42頁),並有南投地院債權憑證可佐(本院卷第102至104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南投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571號執行卷宗查證屬實。則原告主張被告就開2筆借款尚積欠本金59萬927元,及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等語,應為可採。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啾咪公司積欠原告上述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林芊稚、廖怡婷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院依職權確定經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之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至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本應由原告負擔,並已由原告繳納,亦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