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 告 高宜姍
被 告 匯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崑彰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李陳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