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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      告  高宜姍  

被      告  匯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崑彰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李陳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原判決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一編號1「應有部分」
被告李陳豐芳:274/100000
被告李陳豐芳:37/100000
2
附表一編號2「應有部分」
被告李陳豐芳:1417/100000
被告李陳豐芳:193/100000
3
附表一編號3「應有部分」
被告李陳豐芳:61/100000
被告李陳豐芳:8/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