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黃信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狀,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