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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被      告  高人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岑(原名林佩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及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判決第3頁
附表編號1「利息」欄
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