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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李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