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施懷
被 告 臻鴻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8日向本院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36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載,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原告已繳15,891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