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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許育達  
            劉佩聰  
            賴昭文  

被      告  張育偉  

            張渼欣   


            張渼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所在地或名稱」欄位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所在地或名稱」欄位記載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揭規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