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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
原      告  劉錫穀  

訴訟代理人  楊敬熙  
被      告  元宇宙新藝術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萍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