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林舜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8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1,4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