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林舜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