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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7號
原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棋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眇蜻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申辦貸款,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核貸新臺幣(下同)5900萬元,嗣原告期前清償5900萬元之際,被告竟謂借款契約中有違約金條款,原告應再給付69萬7551元之違約金,被告始願受領清償,原告僅得先給付違約金,惟借款契約並無違約金條款,縱有違約金條款,違約金亦屬過高,應酌減至零,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9萬7551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依被告提出兩造於113年3月5日所簽定、金額各1475萬元(合計5900萬元)之分期付款契約書4份,其中第8條均約定兩造間就上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52、65、76、86頁)。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