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 人 賴昱峰
被 告 聯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晋
被 告 薩支興
訴訟代理 人 李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補列附表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