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4號
原 告 陳柳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姜德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被告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