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謝懷德
            謝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及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判決第5頁
附表一編號1「權利範圍」欄
公同共有
485/100000
485/100000
2
判決第5頁
附表一編號2「權利範圍」欄
公同共有
485/100000
485/100000
3
判決第5頁
附表一編號2「權利範圍」欄
公同共有
1/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