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施宸勝即木森利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4,100元(本院卷第108至109頁之113年度補字第1479號裁定),應徵裁判費3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