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翁世海
被 告 尼戈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尚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陳尚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2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3萬7,32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6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日即114年3月31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萬5,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