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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陳國榮  
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