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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崇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恒  
被      告  張珮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第1頁第12行、第23行、第28至29行
原記載
張珮珊
更正後記載
張珮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