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楊濟豪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冠錡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登旭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昀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