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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楊濟豪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冠錡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登旭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昀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