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郭來福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黃金明
黃惠逸
利輝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
被 告 大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岳
被 告 三董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被 告 大超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超
被 告 利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簡琨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273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萬1,2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部分,尚應補繳5萬6,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
二、建物部分: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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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大同區市○段○○段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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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系爭不動產經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總價為8,008萬9,859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8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1萬1,232元(計算式:80,089,859×1/8=10,011,232,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