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蔡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閱不動產有限公司、寬悅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