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UE ENERGY GROUP LIMITED、氫元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