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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朱大維  
被      告  大塊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旻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3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件裁判費有溢收情事,聲請退還等語。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3,365元本金及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8,260元外,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佐。是原告確實有溢繳130元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將溢繳之13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