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微音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被      告  麥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微音符有限公司、張雅筑、麥志豪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微音符有限公司(下稱微音符公司)邀同被告張雅筑、麥志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簽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保證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4年9月28日止;借款利息自動用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6.672%計算,嗣本行調整上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算;共分36期,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應就未付金額按到期日時之適用利率,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計算遲延利息,並自逾期之日起算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原告於111年9月28日撥付上開借款,然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付至如附表最後繳息日欄所示之日期,其後即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584,891元,依系爭總約定書第11條(a)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微音符公司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雅筑、麥志豪與被告微音符公司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微音符有限公司、張雅筑、麥志豪應連帶給付原告584,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債權計算書為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2至48頁),並經本院核對前開系爭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影本均與原本無異(本院卷第69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最後繳款日
利息
違約金
1
1,500,000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8日
584,891
民國113年8月27日
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38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500,000

584,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