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 告 羅鉅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計算式:本金896212元+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利息3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參照),扣除前繳裁判費玖仟捌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