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郭乃綺即統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灣電通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3,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