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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慧萍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律師
被  上訴人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朋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萬82元(如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裁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7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萬3,45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